(2017)黑1202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富立达公司补偿合同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以物抵债后,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08,802.40元。2017年9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86,354.1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74,354.19元,扣缴执行费12,512.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执行员 关洪岩执行员 吕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