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玺与被告莱州市德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桂杰、戴锡芳、唐福刚、王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玺,莱州市德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桂杰,戴锡芳,唐福刚,王从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574号原告:张伟玺,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新,莱州市土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州市德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傅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艳,山东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杰,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戴锡芳,女,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德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桂杰、戴锡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艳,山东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福刚,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沙河镇原家村。被告:王从霞,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沙河镇原家村。原告张伟玺与被告莱州市德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桂杰、戴锡芳、唐福刚、王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玺撤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21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