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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9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9263上海华新丽华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新丽华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9263号原告:上海华新丽华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01977A,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焦佑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柳莉,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019323,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姚晓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宝露,该公司法务。原告上海华新丽华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丽华公司)与被告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包彬独任审判。原告华新丽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柳莉、被告海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宝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新丽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润公司支付货款2680157.04元;2、判令海润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6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2226.57元;3、判令海润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由海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他公司和海润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海润公司向他公司订购电缆,价款合计5918133.6元,双方对交货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他公司按约供货并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海润公司未付清货款。被告海润公司辩称,结欠华新丽华公司货款2680157.04元是事实,且该款的付款期限已届满;他公司目前经营困难,请求延期付款。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华新丽华公司与海润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1份(合同签订地:江阴璜塘),约定由海润公司向华新丽华公司购买各种规格的电缆。合同第一条约定:“付款方式: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发货前支付预付款)。2.货到付款:全部货物送达现场并初步验收后20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3.竣工付款:设备安装完成初步验收并联合试运行(240小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或者货到现场120天,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两者先到为准)4.质保付款:合同金额余下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10%质保金货到现场验收合格12个月内支付。说明:对于以上每笔付款卖方(华新丽华公司)同意收取6个月银行承兑,并支付每个款项前卖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合同第九条约定:“违约责任:(一)延期交货按照总价款的2‰每天向买方(海润公司)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按照总价款的2‰每天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华新丽华公司按约向海润公司交付了货物,并开具了总金额为5918133.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润公司支付了货款2940000.02元,余款2978133.58元未予支付,其中货款2680157.04元已到期。2017年7月12日,华新丽华公司具状起诉来院。审理中,华新丽华公司减少部分诉讼请求,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2680157.04元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余违约金予以放弃。审理中,海润公司对华新丽华公司主张货款2680157.04元自2017年5月8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无异议,具体计算标准由法院判决。上述事实,有设备买卖合同、出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华新丽华公司与海润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海润公司收货后未及时付清货款是纠纷产生的原因。海润公司应偿付华新丽华公司已到期货款2680157.04元,海润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海润公司对货款2680157.04元应负偿付之责。海润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延期付款按照总价款的2‰每天支付违约金,华新丽华公司主张以已到期货款2680157.0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双方的约定,亦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且海润公司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华新丽华公司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系处分自身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偿付上海华新丽华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680157.04元,并负担该款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上海华新丽华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60元减半收取149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30元(上海华新丽华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华新丽华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398元,由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532元。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上海华新丽华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晓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