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刘铃申请执行董齐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铃,董齐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023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刘铃,男,1974年5月22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董齐彪,男,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刘铃申请执行董齐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刘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2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董齐彪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铃装修费15760元,支付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3月6日期间的违约金177.10元,2017年3月7日起,以其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9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139元。执行中本院以(2017)黔0222执10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董齐彪名下的一辆号牌号码为云D808**名爵牌汽车。该车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原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支克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