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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7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任保军、张德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保军,张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710-1号申请执行人:任保军,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德全,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保军与被执行人张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务5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勤审判员 :王立胜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赵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