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24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红花、覃淑叶等与黄玉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红花,覃淑叶,黄玉红,石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4民初729号原告:陆红花,女,1960年4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原告:覃淑叶,女,1989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被告:黄玉红,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被告:石强,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原告陆红花、覃淑叶与被告黄玉红、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陆红花、覃淑叶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诉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红花、覃淑叶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被告黄玉红负担。审判员  刘碧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