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5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与白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白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5244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愚区钟村镇汉溪大道南国奥林匹克花园北奥一路4区5座2层12号。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经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4号城市花园湖景住宅4号楼1602号。代表人:梁兵,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长山,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东,该分公司员工。被告:白建国,男,汉族,1985年12月30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白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兴霞人民陪审员 周均宁人民陪审员 覃新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陆世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