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9执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邓秋岚与XX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秋岚,XX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9执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秋岚,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XX古,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苗族。本院在执行邓秋岚与XX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秋岚要求被执行人XX古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800元,本院冻结了XX古的工资收入,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