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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执16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孟庆波与岳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波,岳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903执16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孟庆波,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怡安小区12号楼爱足康修脚堂。 被执行人岳雨,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群力区海富第五大道圣约翰8栋1单元602室。 本院作出的(2016)黑0903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岳雨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903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易新 审判员  孙震宇 审判员  刘福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