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民终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瓜州县得力文具店与甘肃新华书店飞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瓜州县得力文具店,甘肃新华书店飞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民终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瓜州县得力文具店。经营者:徐艳霞,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日,甘肃省瓜州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瓜州县渊泉镇得力文具店内,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麒,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新华书店飞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郑东成,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瓜州县得力文具店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新华书店飞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17)甘092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瓜州县得力文具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麒与被上诉人甘肃新华书店飞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东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除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答辩期间,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外,应当给足被告十五日的答辩期间。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中书面要求给足答辩期间,但一审法院2017年3月2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后,2017年3月31日就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未给足上诉人答辩期,剥夺了上诉人的辩论权,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17)甘092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瓜州县得力文具店。审 判 长 张小青审 判 员 吴克东代理审判员 茹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