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苏上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高邮市恒辉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邮市恒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4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高邮市恒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界首镇甓湖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传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兵,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上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洲路5号。法定代表人:朱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江,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高邮市恒辉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上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商四终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邮市恒辉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顾 韬审判员 许俊梅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