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云南普天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普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益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普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西贡码头8幢。组织机构代码:76705514-6。法定代表人:杨磊毅,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益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西平镇龙华北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91726006-6。法定代表人:王总炳,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普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5)富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执行人经济损失17689.1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富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