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泽辉、李季云与杨庚秀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泽辉,李季云,杨庚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424号-2申请执行人杨泽辉,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季云,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季云,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庚秀,女,194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泽辉、李季云与被执行人杨庚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杨庚秀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较大额存款,也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泽辉、李季云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考虑到执行期限,为防止案件久执不结,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为妥。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新禧审 判 员 刘星余审 判 员 杨 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