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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泽辉、李季云与杨庚秀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泽辉,李季云,杨庚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424号-2申请执行人杨泽辉,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季云,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季云,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庚秀,女,194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泽辉、李季云与被执行人杨庚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杨庚秀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较大额存款,也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泽辉、李季云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考虑到执行期限,为防止案件久执不结,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为妥。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新禧审 判 员  刘星余审 判 员  杨 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