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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孙强与孙浩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孙浩,陈维昌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2469号原告:孙强,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孙浩,男,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第三人:陈维昌,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强与被告孙浩、第三人陈维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强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强承担。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巩琳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