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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宋昌虎与朱长春、朱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昌虎,朱长春,朱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587号原告:宋昌虎,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朱长春,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被告:朱飞,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宋昌虎诉被告朱长春、朱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宋昌虎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昌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昌虎负担。审 判 长  万多春人民陪审员  王文来人民陪审员  周向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层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