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宋昌虎与朱长春、朱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昌虎,朱长春,朱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587号原告:宋昌虎,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朱长春,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被告:朱飞,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宋昌虎诉被告朱长春、朱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宋昌虎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昌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昌虎负担。审 判 长 万多春人民陪审员 王文来人民陪审员 周向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层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