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民终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康培、司金明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培,司金明,司国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2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培,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金明,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审被告:司国杰,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上诉人康培因与被上诉人司金明、原审被告司国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培以与被上诉人司金明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康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康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树峰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