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谭子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子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13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子辉,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子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谭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子辉醉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Y006线由中山市三乡市场往马迳花坛方向行驶,行至中山市三乡镇文昌西路壹加壹对开路段,碰撞被害人刘某1停放在该处的粤B×××××号小轿车,造成车辆损坏。后谭子辉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谭子辉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经交警部门认定,谭子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谭子辉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81.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子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子辉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谭子辉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谭子辉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子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阮妙柱卜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