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飞与黄伟生、黄种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黄伟生,黄种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民初2163号原告:张飞,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显梅,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伟生,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黄种良,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张飞与被告黄伟生、黄种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伟生、黄种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伟生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黄伟生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3.判令被告黄种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7日,被告黄伟生因需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月息2%,逾期还款的需支付律师代理费等费用,被告黄种良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能归还借款。被告黄伟生、黄种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7日,张飞、黄伟生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确认黄伟生向张飞借款10万元,借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12月15日止,月息2%,逾期未还的由借款人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等各项费用。黄种良在该借款协议下签字确认为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伟生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与被告黄种良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黄伟生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归还借款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被告黄种良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伟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张飞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黄伟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支付原告张飞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被告黄种良对被告黄伟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6元、保全费11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21元,由被告黄伟生、黄种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9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审 判 长 刘卫华审 判 员 肖红波人民陪审员 季婉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 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风险提示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时向省公共信息系统推送。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主要包含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取得和开发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消费场所、旅游、度假;限制支付高额保险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限制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或予以变更。3.其他限制。限制出境;限制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行业准入限制和企业资质认定;限制参与国有资产交易、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等。三、定罪处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