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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21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汉龙与周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汉龙,周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1174号原告:胡汉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孟茹,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炯,男。原告胡汉龙与被告周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胡汉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汉龙撤回对被告周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原告胡汉龙负担。审 判 长  曾 平人民陪审员  马赛荣人民陪审员  汪 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 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