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汉龙与周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汉龙,周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1174号原告:胡汉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孟茹,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炯,男。原告胡汉龙与被告周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胡汉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汉龙撤回对被告周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原告胡汉龙负担。审 判 长 曾 平人民陪审员 马赛荣人民陪审员 汪 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 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