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乔振海与郭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振海,郭玲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民初3256号原告:乔振海,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郭玲华,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台安县。原告乔振海与被告郭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振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玲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振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5日被告向我借款1万元,约定于当年7月24日返还。现还款期限届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郭玲华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借款,因此双方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民届满,被告依法应返还原告借款。原告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玲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乔振海借款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玲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苟丽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