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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西省欧陶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欧陶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欧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街镇。法定代表人:陈桂x,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街镇(建陶基地)。法定代表人:谢x,经理。江西省欧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二初字第009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款执行到位,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二初字第00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冬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