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梅秀与被执行人杨正宽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梅秀,杨正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罗梅秀,男,193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正宽,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梅秀与被执行人杨正宽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湘0522民初129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申请人罗梅秀赡养费177元,被执行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故该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炳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