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142号申请人陈春桃与曾凡坤与被执行人段方桃与曾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桃,曾凡坤,段方桃,曾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桃,女,汉族,1979年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申请执行人曾凡坤,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段方桃,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曾秋生,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桃、曾凡坤与被执行人段方桃、曾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段方桃、曾秋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桃、曾凡坤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2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应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 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