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界首市胜昌塑业有限公司与乐永红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界首市胜昌塑业有限公司,乐永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2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界首市胜昌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军,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永红,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界首市胜昌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永红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退还界首市胜昌塑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姚 斌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