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淑兰与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兰,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29行初58号原告李淑兰,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委托代理人楚孔举,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嘉祥县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明双,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兰不服被告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李淑兰于2017年9月30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给付医疗补助金,再提起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淑兰负担。审 判 长 王于建审 判 员 贾顺启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