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赖雪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雪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878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雪真,男,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雪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银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雪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赖雪真酒后驾驶假牌无证小型面包车(搭载易某),途经Gxxx线普宁市云落镇田心村盘龙湾路口路段时,与���坤生驾驶的粤V×××××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陈某)发生碰撞,造成赖雪真、易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认定,赖雪真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坤生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易某、陈某均无责任。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赖雪真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17毫克/100毫升。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所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医疗终结后复检)。上述事实,被告人赖雪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报告、被害人陈述、破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雪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诉机关指控赖雪真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赖雪真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赖雪真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雪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伟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