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财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定俊、“荣鸿18”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船舶经营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定俊,“荣鸿18”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船舶经营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财保474号申请人:黄定俊,男,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雯博,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蕾,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荣鸿18”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船舶经营人。申请人黄定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荣鸿18”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船舶经营人所属的“荣鸿18”轮予以扣押,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31000元现金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就申请人申请出具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扣押船舶的请求属于海事请求,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就申请人申请出具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荣鸿18”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船舶经营人所属的“荣鸿18”轮。二、责令被申请人提供31000元现金担保。案件申请费330元,由申请人黄定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扣押船舶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