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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戴维亮与马彦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维亮,马彦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初2334号原告:戴维亮,男,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呼图壁县。被告:马彦青,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呼图壁县。原告戴维亮与被告马彦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戴维亮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维亮与被告马彦青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维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戴维亮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 素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里亚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