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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代斯琴与阿木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斯琴,阿木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791号申请执行人代斯琴,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医生,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森发广场。被执行人阿木拉,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满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桃合木。申请人代斯琴与被执行人阿木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222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代斯琴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9680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2017年10月9日,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1执791号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阿木拉如不按期履行还款内容,申请人执行人代斯琴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金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付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