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西安艺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艺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艺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恩龙,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艺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西安艺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恩龙返还借款6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25元,计66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胡恩龙银行账户2个,冻结人民币58元,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信息,经合议庭合议,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66425元均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1执7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龚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