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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执字第18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姬静与秦秀云、孔祥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静,秦秀云,孔祥银,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马祥,梁山长虹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孟宪库,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1898号之三申请人:姬静,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秦秀云,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孔祥银,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48008-0,住所地梁山县。法定代表人:秦秀云,经理。被执行人:马祥,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梁山长虹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法定代表人:马祥,经理。被执行人:孟宪库,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16562-7,住所地梁山县。法定代表人:孟宪库,经理。本院在执行姬静与秦秀云、孔祥银、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马祥、梁山长虹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孟宪库、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委托济宁天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孔祥银名下位于梁山县城水泊东路53号A1-206室(产权证号:0206**)的房产。2017年8月29日,买受人任均军以510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孔祥银所有的位于梁山县城水泊东路53号A1-206室(产权证号:0206**)的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任均军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任均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任均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从侠审判员  马慧颖审判员  王成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