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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周进、王均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周进,王均海,孟爱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953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东台市三仓镇人民路8号。负责人:王海存,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周进,男,1961年06月06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王均海,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孟爱彬,男,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周进、王均海、孟爱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周进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148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6月20日,按月费率9.795‰计算;201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48000万元按月费率9.795‰上浮50%计算)。二、被告王均海、孟爱彬对被告周进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王均海、孟爱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进追偿。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周进、王均海、孟爱彬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标的为426056.92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95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颖审判员 冯宝银审判员 巴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