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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泮耀俊与柯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耀俊,柯璐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5398号原告:泮耀俊,男,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柯璐彬,女,199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泮耀俊与被告柯璐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泮耀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郑永军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柯璐彬承担担保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晓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柯璐彬代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利随本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7月5日,郑永军经被告柯璐彬担保向原告泮耀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被告柯璐斌出具《担保书》一份,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等费用,保证期限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期满后两年内等内容。借款后,张永军分文未还,被告柯璐彬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柯璐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为归还原告泮耀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柯璐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