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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兰小燕与胡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小燕,胡称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979号原告:兰小燕,女,1974年12月30日生,畲族,于都县人,住,被告:胡称发,男,1979年3月7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小燕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称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小燕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小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兰小燕负担。审 判 长  刘晓丹审 判 员  易忠东审 判 员  袁祖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