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欧阳张迅与李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张迅,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张迅,男,200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炎陵县鹿原镇天星村石坳**号。法定代理人:欧阳开诚,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沔渡镇龙巷村肩头岭**号。被执行人李海,男,199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历经铺乡新宝塔村宝塔组。申请执行人欧阳张迅与被执行人李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欧阳张迅发现被执行人李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志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