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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浩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浩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民初877号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朱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久凡,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关浩南,男,1982年4月26日生,住锦州市太和区。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浩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天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