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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6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6执16号申请人: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新,机构地址:双鸭山市宝山区双七路南段。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文起,机构地址:双鸭山市四方台区24委(广缘商贸城北侧)。本院在执行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在开发的住宅楼、商服门市等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后经本院核实有广源三期开发房屋2-2-701(71.95㎡)、2-4-703(70.62㎡)、2号商服南数第一门(109.64㎡-120.95㎡)等财产,申请人已全部知悉,但明确表示因上述房产不能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何时能办理登记手续尚不确定,因此不同意接收上述任何房屋,现该房屋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待上述房屋能办理产权登记时,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黑0506民初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马志家审判员 冷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瑛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