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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成都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曾勇强、杨霞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曾勇强,杨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3691号原告:成都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8号2幢1层27号。法定代表人:邓春秀,该公司经理。被告:曾勇强,男,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杨霞,女,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勇强、杨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曾勇强名下财产在价值6333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案外人邓春秀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环都大道二段6号金色愿景3号楼2单元11层1号的房屋(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曾勇强名下的财产在价值63336元范围内予以查��、冻结;二、对邓春秀名下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环都大道二段6号金色愿景3号楼2单元11层1号的房屋(权×××)予以查封。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悦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