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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27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杨均英与杨君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均英,杨君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27202号原告:杨均英,男,1957年4月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杨君义,男,1961年12月3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均英与被告杨君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均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兆英代理审判员  张刚燕代理审判员  盛耀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