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27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杨均英与杨君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均英,杨君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27202号原告:杨均英,男,1957年4月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杨君义,男,1961年12月3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均英与被告杨君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均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兆英代理审判员 张刚燕代理审判员 盛耀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