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乐昌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昌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1147号原告:乐昌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富庭雅苑富荣楼3座首层。法定代表人:谢桂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玲,女,系乐昌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胡平,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原告乐昌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乐昌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昌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乐昌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旭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文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