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5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徐长锋、关得建与李志恒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锋,关得建,李志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5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长锋,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关得建,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志恒,男,196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徐长锋、关得建与李志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徐长锋与关得建、李志恒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关得建、李志恒在正阳县大林镇漫塘村立新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有生猪一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志恒、关得建所有的位于正阳县大林镇漫塘村的立新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内的2747头生猪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李志恒、关得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关得建、李志恒可以买卖被查封的生猪,但所得款项必须交给正阳县人民法院(收款人:正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正阳县支行第二分理处,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