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太仓东港担保有限公司与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东港担保有限公司,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仓金塔商贸有限公司,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丁丽萍,杨惠明,杨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150号申请执行人太仓东港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科教新城文治路55号13层1301-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4909727Y。法定代表人高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荣文村广乐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3653835-6。法定代表人焦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科教新城健雄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9692918-6。法定代表人杨文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太仓金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玄武路,组织机构代码68915635-4。法定代表人杨文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太海路璜时路口,组织机构代码69259228-8。法定代表人周军。被执行人丁丽萍,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杨惠明,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杨文光,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太仓东港担保有限公司与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仓金塔商贸有限公司、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丁丽萍、杨惠明、杨文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太仓东港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351353.46元及违约利息(以4351353.46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太仓东港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12700元。三、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仓金塔商贸有限公司、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丁丽萍、杨惠明、杨文光对被告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5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3569元,由太仓东港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951元,由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仓金塔商贸有限公司、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丁丽萍、杨惠明、杨文光共同负担42618元。因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仓金���商贸有限公司、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丁丽萍、杨惠明、杨文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东港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5142839.34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太仓金塔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多套,均设有银行抵押,本院均已查封,(2016)苏0585执3404、3277号案件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杨文光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正在处置中,本院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暂未扣押到,另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2752元,��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正在另案处置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财产、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2752元,另本院已查封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暂未扣押到,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永 生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展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