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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渝黔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陈世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渝黔建筑设备租赁站,陈世荣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4390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渝黔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雄鹰大道,工商注册号:5009006000251042-1-1。经营者:吴家生,男,生于1959年10月15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煦锋,重庆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荣,男,汉族,1973年11月03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渝黔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陈世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渝黔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渝黔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渝黔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6元,减半收取2773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渝黔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廖宗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