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丁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丁娜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42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贵,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丁娜娜,公民身份号码×××,女,回族,村民。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原告丁娜娜给付了所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车献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