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国军与赵志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03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军,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扣河了镇扣河了村河西屯。被执行人赵志刚,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西康路3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长忠诚证执字第352号法律文书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2016)吉长忠诚证执字第352号法律文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