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4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石洞乡戴家林村村民委员会与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石洞乡戴家林村村民委员会,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4991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石洞乡戴家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洞乡惠民路1号。负责人:谢莉,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钊,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杨家镇团阳寺村。法定代表人:何玉廷,公司总经理。原告绵阳市涪城区石洞乡戴家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绵阳市涪城区石洞乡戴家林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绵阳市涪城区石洞乡戴家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黎小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