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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姜雪清与湖南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雪清,湖南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464号原告:姜雪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国,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源,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南路599号碧水春城6栋112-113房。法定代表人:赵晖。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彬,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花,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雪清诉被告湖南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周长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邹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