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3执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攀枝花市康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攀枝花市康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汇铭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红宇祥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钛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雨淇商贸有限公司,元谋茂源实业有限公司,张艳,王仲聪,许健,何金勇,刘展宏,雷淑珍,王平,刘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负责人:刘彬,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康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大道东段,组织机构代码:717545227。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汇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59508867X。法定代表人:徐洪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红宇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692275530。法定代表人:杨飞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金钛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660256431。法定代表人:何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雨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791824654。法定代表人:邹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元谋茂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组织机构代码:098741463。法定代表人:刘佐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艳,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王仲聪,女,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许健,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经理,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何金勇,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刘展宏,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雷淑珍,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王平,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刘佐彬,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元谋茂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富顺县。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康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汇铭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红宇祥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钛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雨淇商贸有限公司、元谋茂源实业有限公司、张艳、王仲聪、许健、何金勇、刘展宏、雷淑珍、王平、刘佐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091286.71元,执行费:744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管、房管、银行账户、工商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何金勇有位于攀枝花市××路××单元××、××路××号、××单元××房屋××套,其中位于攀枝花市××路××单元××号房屋抵押给了攀枝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雷淑珍有位于攀枝花市××大道中××单元××号房屋一套,名下有一台川A×××××号汽车;被执行人王平有位于攀枝花市××路××区××所××号房屋一套,此房屋抵押给了攀枝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被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法院和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刘展宏有川D×××××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王平有川A×××××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刘佐彬有川D×××××号、川D×××××号、川D×××××号汽车三台。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有效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执行以上财产,现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雯竹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