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17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金盛与莫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盛,莫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788号之一原告李金盛,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杰辉,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华新区,原告李金盛与被告莫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金盛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计76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莫凯程人民陪审员 欧小珩人民陪审员 梁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文嘉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