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5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俞秀英、王家乐与上海四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仲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秀英,王家乐,王仲良,上海四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5375号原告:俞秀英,女,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王家乐,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建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仲良,男,193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四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益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高。原告俞秀英、原告王家乐与被告王仲良、被告上海四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秀英、原告王家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俞秀英、原告王家乐负担。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甄乙李玮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